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要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办事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一)公开形式。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民利民的原则,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和载体,使办事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网站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网络,公开办事事项及相关流程,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二是要充分发挥公开栏、便民服务卡、明白纸、办事指南、触摸屏、服务热线等传统公开载体的作用;三是要依托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或单位办事大厅搭建综合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四是要积极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通过政府公报以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进行公开;五是要扩大利用发布会、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的范围。
(二)公开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主动列出(或依申请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即严格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拟定办事公开项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经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把关;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便捷的方式及时公开;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对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及结果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督查落实。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实施办事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流程,切实将办事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扎实推进落实。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办事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对策措施,使公开工作更加顺民心、合民意。同时,进一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完善各项制度,不断规范公开行为。要充分发挥办事公开引导促进单位内部规范化建设的作用,坚持内部规范服务和外部有效公开两手抓,相互促进,共同完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内容统筹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事项,重点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实施公开,侵害群众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围绕所辖企事业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监督电话,受理社会投诉,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自我完善能力,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