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东孚西二路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1〕21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9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9〕111号)批准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东孚西二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1〕222号文),决定征收东孚镇后柯村委会、芸美村委会集体土地23723平方米,使用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10003平方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18486.4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海沧东孚西二路
| 街巷用地
| 33726
| 后柯村委会、芸美村委会、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
| 东孚征地拆迁有限公司、新阳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18486.49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1〕222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集府〔2011〕164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