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东孚西二路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东孚西二路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1〕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9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9〕111号)批准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东孚西二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1〕222号文),决定征收东孚镇后柯村委会、芸美村委会集体土地23723平方米,使用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10003平方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18486.4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海沧东孚西二路

街巷用地

33726

后柯村委会、芸美村委会、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

东孚征地拆迁有限公司、新阳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18486.49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1〕222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集府〔2011〕164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