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