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抽测是指利用检测仪器、设备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的检测或测量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第八条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重点审核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及备案情况;
(二)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三)监理合同;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五)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