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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
  2、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强度;
  3、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4、钢筋连接接头;
  5、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第十四条 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一)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等重大设计修改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委托工程监理,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签字签章,参加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
  (三)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整改(处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收集整理,参加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情况。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取样和见证送检,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组织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等情况。
  (五)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数据准确、结论正确,检测报告签字完整,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等情况。
  第十五条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工程永久性标牌设置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重点对验收组的验收结果是否有明确的结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
  (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
  (四)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样核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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