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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1]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为适应新的税费体制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发挥农民自主性,建设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议事程序逐步规范,特别是2010年全面启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后,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地方仍存在监管指导不到位、组织实施不规范、超限额超范围违规议事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监管,顺利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议事范围,严格控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界限

  (一)准确界定适用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的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原则上为行政建制村,对部分村民受益的也可以适当缩小议事范围;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可以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

  (二)严格实行上限控制。从2011年起,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50元。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筹资限额和以资代劳工价的具体标准,并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大奖补力度,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县为主组织实施,发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财政奖补比例,增加奖补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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