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序推进奖补工作。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要结合“十二五”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优先支持农民最急需、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奖补办法,规范奖补程序,强化资金监管,严格绩效考评,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果。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探索建立财政奖补资金与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三、完善议事制度,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指导
(一)健全议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民主议事、项目复审、奖补申报、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项目养护、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基本制度,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规范议事程序。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和筹资筹劳具体数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复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和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并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
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的,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强化监管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国家投入与农民需求、议事程序与基层民主建设、一事一议资金管理与村社财务公开结合起来,抓住事前审核把关、事中监督指导、事后审计公示等关键环节,以项目审核、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检查考评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的监督指导。要坚决纠正“重奖补申报、轻项目监管”的倾向,防止以自愿捐款的名义强行要求村民出资;防止未经全体村民同意和不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跨年度筹集资金;防止不经村民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将自愿以资代劳变成强行以资代劳。
(四)加大查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额议事,擅自改变用途,平调、截留、挪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未经村民议事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