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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针对孤儿实际需求,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孤儿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各地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牧民定居行动等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成年后和收养孤儿家庭的住房需要,充分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对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困难的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的家庭可放宽准入限制予以照顾,做到应保尽保。在具体实施时,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发放货币补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优先落实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减免或补贴政策。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由福利机构异地养育的孤儿,成年自立后选择在该福利机构所在地工作生活的,应按照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给予保障。积极引导物业服务单位为困难的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家庭做好服务,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七)依法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应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做出裁决。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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