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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继续实施“蓝天计划”。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认真落实2008年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结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在人才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儿童福利院要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不低于与健全儿童1:6,与婴儿、残疾儿童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应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当地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孤儿建档造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孤儿养育状况,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与孤儿权益相关的事务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孤儿优惠政策等各项工作,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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