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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厅山西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约谈问责(7月11日-12月31日)

  1省级约谈(7月11日-7月19日)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确定辖区内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工作,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2部际约谈及问责(9月1日-12月31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根据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结果、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工作。

  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问责。

  五、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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