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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11〕17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实施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附件1)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许可的职能分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要求,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符合《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明确受理申请材料的办公场所,指定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和主管领导各两名,并实行A、B角色互补。受理人变更的应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后方可上岗。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执行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提出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标准和要求,阻挠、妨碍申请人的正常申报。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行政许可时限,及时作出受理、核查、告知、处理的意见,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影响整个行政许可进度。

  (五)受理申请材料的办公场所应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本》(附件2)、《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流程图》(附件3)和监督、举报电话。

  (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详尽解答申请人咨询的有关问题。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无效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八)区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应对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有两名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将相关情况予以记录。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各区县统一刻制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严格认真管理和使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区县编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A、B角)要切实保管好专用章,并在行政许可表格、凭证、文书等要求盖章的地方清晰加盖印章。

  (十)《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各项工作要求。

  凡违反上述要求,引起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等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7月1日前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名单》(附件4)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李岩松,010-65231103、张 睿,010-65266344、传真电话:010-65256073

  附件1: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附件2: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本

  附件3: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流程图 (略)

  附件4: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102号公告)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5号公告)
  2、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服务)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
  4、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先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审查完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接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示、不予许可和告知、变更。
  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条三号 邮编: 100005
  电话:010-65266344、010-65231103  传真:010-65256073
  监督举报电话:010-12333

第一部分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申请
  (一)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或被委托人一般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必填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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