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
(四)时限要求:2日内完成。
六、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复审人员。
(二)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核准程序: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及理由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
(四)时限要求:3日内完成。
七、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人员。
(二)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审定程序: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程序。
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4日内完成。
八、准予行政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行政许可情况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九、不予行政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第二部分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申请变更
(一)申请人:已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二)申请变更的项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符合开办标准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1、机构名称变更;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3、地址变更;
4、业务范围变更。
(三)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被委托人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应提交的变更材料:
1、逐项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必填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其隶属法人单位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4、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5、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未明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受理人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当场审查。
《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登陆北京人力资源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www.bjld.gov.cn)
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二)受理标准:
1、按照《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全部申请变更材料。
2、书面变更申请明确表明变更人力资源服务的原因和理由。
3、申请人完整规范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6、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7、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受理程序:
1、受理人应当场对变更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对变更材料不齐全、规范的,受理人应出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人应针对变更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变更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3、对变更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变更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人出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