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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编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申请单位的名称)
  你单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编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申请单位的名称)
  你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认为
  □1、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通知书内容,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编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

  核实时间:

  核实地点:

  核实记录如下:

  核实人(两人以上)签字: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委托人(签章):
  以上记录属实。

年  月  日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
行政许可审批表

  机构名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受理人员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复审人员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审定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核准

业务

范围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证编号

 

制作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申请单位的名称)
  你单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经依法审核,依据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基本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编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申请单位的名称)
  你单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经依法审核, 本行政机关认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

  依据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法规)
  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通知书内容,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编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行政许可专用章)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人(签字)

 

送达文书名称

及编号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收件人(签字)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年 月 日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编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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