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以公告的方式在政务大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的交易大厅对矿业权申请人及矿业权基本情况予以公开。其中协议出让探矿权的,由交易机构承办交易文件编制、公告发布、结果确认等工作;协议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转采矿权且需进行有偿处置的,由交易机构承办出让交易资料和交易文件编制、公告发布、结果确认等工作。
(三)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人和自行寻找受让人转让矿业权的,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国土资源部门凭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和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
协议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矿业权,原则上必须公开竞争交易,协议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机构应提请审批发证机关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进行鉴证。
三、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交易
省级矿业权交易项目(含省厅原已委托市州局组织的矿业权交易项目)除经省厅批准的外,均须在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市州组织实施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在2011年9月1日后,其网上交易比例要达到50%以上;2012年1月1日起,除报经省厅批准的项目外,均须在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
实行矿业权交易网上备案制度。矿业权网上交易完成后,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会自动对交易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备案。对于未实施网上交易的,也应及时按照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对矿业权交易备案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备案资料。对于不及时进行网上备案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程序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和批复矿业权出让计划,对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交易任务书。
2、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编制出让交易所需的相关资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
3、矿业权交易机构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4、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