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管理办法


  (三)材料上乘,因材施艺,或使用新材料,或对传统材料有新的利用方法;

  (四)技艺在继承优秀传统精华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或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

  (五)在同类作品中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八条 申报认定工艺美术珍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申请,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作品材质及证明资料;

  (三)作品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四)反映技艺特点的有关资料;

  (五)作品实物及照片;

  (六)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材料;

  (七)国内外获奖荣誉证书。

  第九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作品情况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无法按时处理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

  评审委员会自公示截止或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对工艺美术珍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分为评分和投票两个阶段。首先评委分别根据评审指标体系从题材创意、构图造型、材料选择、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艺术品位与经济价值、水平定位等六个方面对作品进行打分,平均分超过80分(含80分)的进入投票阶段;投票阶段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表决形式产生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推荐名单,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应用电子标签(RFID射频技术)对珍品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申报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从已认定的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中评选产生并上报。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其作者在评审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时可以获加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