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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煤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煤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电煤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甘肃省电煤供应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电煤供应的预警、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全省电煤供应,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分类指导、确保重点、兼顾其他;坚持综合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增加电煤供应量,保障全省发电、供暖用煤需求,有效维护电力、供暖市场秩序,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避免因电煤短缺造成电力供应紧张,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三、应急状态分级

  电煤供应应急状态确定为三个级别。

  (一)Ⅰ级应急状态。

  全省统调燃煤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煤库存低于警戒库存20%以上,对发电机组出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因电力供应紧张,省内部分地区或企业出现拉闸限电,且限电负荷超过全省用电负荷的10%。

  (二)Ⅱ级应急状态。

  全省电厂电煤库存低于警戒库存20%以内,对发电机组出力造成一定影响;或因电力供应紧张,部分地区或企业出现拉闸限电,限电负荷超过全省用电负荷的5%,持续时间超过3天。

  (三)Ⅲ级应急状态。

  全省电厂电煤库存维持在警戒库存水平,持续时间达7天以上,波动幅度在±5%以内;或全省电煤库存总体保持正常水平,但个别重点支撑电厂电煤库存严重不足,有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四)供热电厂应急状态。

  承担城市取暖和重点工业企业供汽任务的热电联产电厂电煤库存低于3日耗量,即进入供热电厂应急状态。供热电厂应急状态既可单独作为应急状态,也可以和上述三级应急状态构成复合应急状态。

  四、应急状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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