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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到2015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在2010年排放的基础上分别削减9.2%、10.4%、9.4%和15.2%。为确保实现该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措施,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过快增长,在"十二五"期间将新增燃煤量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改善供热结构,新增发电机组全部落实热电联产、以热定电;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其他两区三县的建成区严禁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新增供热面积全部实现热电联产,或以燃气等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现有燃煤供热锅炉实现热电联产替代或改燃,2014年底前,力争完成60%以上,年燃煤量控制在190万吨以下。(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淘汰或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2014年底前,对我市8家工业企业自备电厂的33台小火电机组完成配套建设或完善监控设施,全部纳入国家电网脱硫监管系统统一管理,脱硫效率提高到90%。(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市环保局)
  (四)淘汰或治理黄标机动车。2014年底前,通过淘汰或治理黄标机动车,实现氮氧化物减排2.03万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
  (五)落实清水工程和再生水回用工程目标。2013年底前,全市污水处理总能力达到335万吨/日;2014年,实际污水处理量增加到260万吨/日以上。全面落实再生水回用任务,2014年底前全市再生水年回用量达到6亿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二、实施全市性减排工程,完成净减排量削减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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