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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吉建保〔2011〕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11年全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通知》(吉建保〔2011〕6号)文件要求,各地积极配合,扎实工作,确保了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但部分市、县仍存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统计数据报送不及时、缺项、误报、漏报及计算失误等问题,影响了全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为规范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现对统计报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填报数据

  (一)按照国家要求,2011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考核房屋征收情况和安置住房开工建设情况两项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吉建保〔2011〕6号文件附件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展情况表(下称附件5)、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表(下称附件6)的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数据,不得漏报。

  (二)附件5、附件6中“房屋征收情况”栏的累计户数和面积特指2011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和面积(包括今年开始实施征收的项目和上年结转项目在今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和面积)。凡对上年结转项目在今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情况漏报的,务于6月份补报相关数据。

  (三)附件5、附件6中“安置住房开工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二部分:一是2011年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开工情况;二是上年棚改结转项目(包括完成房屋拆迁项目),在本年度新开工的项目情况。“安置住房竣工情况”包括本年度竣工的所有安置住房情况。“累计完成投资额”包括本年度所有在建的安置住房实际完成投资额。

  (四)廉租住房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省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计划填报,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

  (五)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下称附件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下称附件8)中的“开工情况”特指2011年新建项目开工情况;“竣工情况”、“累计完成投资额”特指2011年项目和上年结转项目在本年度实际竣工、完成投资情况。

  二、关于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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