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规范食品工业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通知
(厦经行〔2011〕225号)
各食品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95号)等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规范食品工业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需要常抓不懈、不可有丝毫放松的重大民生问题。各食品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深入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市食品工业已形成以知名品牌产品为主导、植根本地、具有良好市场美誉度,年产值超过200亿元的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产业。规范食品工业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促进我市食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全过程的控制
(一)采购
食品工业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要真实、完整、准确,索证索票、票证保留完备;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进口食品添加剂外包装须有中文标签),保证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均来源于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生产企业。
(二)仓贮
食品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存贮要求入库保存,实行定置存放,先进先出,清晰标识。不得与洗涤剂、消毒剂、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不得存放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存放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应安排专人领用,并做好完整的添加剂采购、进出库、使用情况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