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和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积极争取我市成为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城市。境外资本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即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的机构。
鼓励和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资本在我市设立独资医院。
二、大力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落实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经申请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二)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