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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等,在按规定取得配置许可后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在按照规定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上,资金确有困难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可以按照当年银行基准利率申请政府贴息贷款支持。

  (九)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公共信息的渠道。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障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入厦门市民健康信息系统。

  (十一)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学术环境。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准入、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科研项目、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我市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占有与其承担的服务量相适应的比例。

  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争取重大医学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独立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奖励待遇。

  (十二)制定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政策。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参照高端服务业和总部经济等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各种质量监控网络和质量监管体系,通过医疗机构校验、评价、评审等方法,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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