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三)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
人事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各类医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规划,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享受厦门市有关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四)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科技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五)发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信誉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分工和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