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科[2011]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确认的科技研发机构。
(二)根据《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
(三)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三条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的条件: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2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以上;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至100亿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3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
4、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