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8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南宁市外事侨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凡承认一个中国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促进本市对外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提供战略资讯,或者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促进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作用的;
(七)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向市外事侨务部门推荐;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也可以直接向市外事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市外事侨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台湾同胞的,应当征求市台湾事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