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水旱风冻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发布相应预警,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视情派出现场督导组。
5.1.2 省防总负责全省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总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5.1.3 对本地区发生的水旱风冻灾害可能影响相邻地级以上市的,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的同时,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通报情况。
5.1.4 水旱风冻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其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及有关职能部门预警信息,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发生人员伤亡、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时,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情或险情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报告。
5.1.5 进入汛期和干旱、低温冰冻预警期间,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力量,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和灾情,并在各职能部门发布预警后,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1.6 对因水旱风冻灾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全力处置和救护,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5.1.7 水旱风冻灾害直接造成养殖水生生物严重死亡或衍生疫病,要视损害程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开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蔓延。
5.2 应急响应权限
水旱风冻灾害各等级应急响应均经省防总会商研判后启动,其中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应急响应级别。
5.3 指挥和协调
发生水旱风冻等自然灾害,由省防总组织水利(水文)、气象、海洋部门,必要时增加国土资源、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对灾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是否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在两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5.3.1 I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省防总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同时,省防总要做好下列工作:
(1)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出省政府紧急动员令,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与地方的关系,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6)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政府主要领导实施指挥协调,并视情启动工作小组,成立前线指挥部。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启动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应急指挥机制;事发地县级三防指挥部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3.2 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总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视情启动防御方案,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同时,省防总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向有关地区派出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与地方的关系,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6)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防总总指挥实施指挥,启动工作小组。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3.3 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总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灾情研判工作。同时,省防总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必要时向有关地区派出防御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督促指导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5)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6)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防总领导在省三防指挥部实施指挥。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3.4 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领导主持会商,省防总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灾情研判工作。同时,省防总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督促指导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3)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5)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防总领导在省三防指挥部实施指挥。省三防办要及时掌握并向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省防总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负责人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3.5 现场指挥部
视灾情需要,三防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由省政府或省防总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前线指挥部设在灾害影响重灾区,内部架构和职责分工可参照省防总工作小组。
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省防总的工作部署,及时向省防总报告前线的各种重要情况;配合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