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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6.5.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每年要组织专家对当年水旱风冻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三防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确保省应急指挥中心与省三防总指挥部(省三防指挥中心)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设完善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省的水、雨、旱、风、冻情自动采集系统;建立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逐步建立省、市、县(市、区)、镇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和异地视频会商系统。加强水文、气象、海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建设三防决策支持系统,辅助指挥决策。

  7.1.2 通信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都有依法保障三防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当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通信管理部门要启动通信保障响应,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新闻、手机短信以及微博等手段发布水旱风冻信息,有效争取时间,安全转移人员。

  7.1.3 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主要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短信服务和无线电通信等。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利用广东省电子政务网,补充、完善现有三防通信专网,建立三防指挥系统通信网络,实现省、市、县(市、区)乃至乡镇各有关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互连,公网和专网互为备用,确保通信畅通。

  7.1.4 联络保障

  省三防办负责建立、动态更新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及成员单位、抢险救灾参与单位、工程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专家信息库,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1 提前编制重要水利工程的险工险段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后,要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确定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实施方案,并按预案要求开展各项抢险工作。

  7.2.1.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要确保各类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制订管辖范围防洪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

  7.2.2 应急队伍保障

  7.2.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三防工作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加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2.2 三防抢险队伍。各级重点地区组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发生归口处置的自然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队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相应抢险救灾工作;发生自然灾害时,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市政、电力专业抢险队伍视情况需要赶赴灾害现场。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街道)要组织综合性救援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和救援补充力量。

  省防总要加强三防抢险机动队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紧急抢险需要。

  7.2.2.3 调配三防机动抢险队伍程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调动;上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门协商调动。省三防指挥部门有权对各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抢险队伍实施调动。

  7.2.2.4 调动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 交通运输保障

  7.2.3.1 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指挥。遇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洪涝、台风、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时,由省防总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2.3.2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人员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对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以及对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进行调配。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水上搜救工作,根据情况做好交通组织,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各级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三防工作顺利进行。

  7.2.4 医疗防疫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设备和资金,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5 物资保障

  7.2.5.1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

  7.2.5.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防御重点地区,要按规范储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物资,做好生产留成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三防物资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储备救灾物资的科技含量。

  省防总根据国家三防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在全省重点地区规划、建设省三防抢险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区域性仓库,并按国家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各地在抗洪抢险救灾紧急情况下,可向省防总申请调用省防总储备物资援助。

  7.2.5.3 全省各大中城市,尤其是缺水城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应急后备水源的建设力度,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7.2.6 资金保障

  处置水旱风冻自然灾害要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三防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地区、集体、个人进行捐赠和援助。

  7.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根据灾情的发展,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7.2.8 紧急避护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港口、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单位负责紧急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

  7.3 宣传、培训和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7.3.1.1 三防工作涉及的汛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灾情及防洪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一般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要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布。

  7.3.1.2 对本地区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山区出现暴雨山洪时,要由本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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