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修订完善我省相应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本省范围内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奖励,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等国家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1.建立信贷支持机制。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商业银行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节能服务公司要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给予信贷扶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