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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各级政策性担保公司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鼓励各级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参与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担保工作。

  3.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和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及政府采购制度

  本省公共机构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及政府采购制度。各级机关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在部门公用经费中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合同期内,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上述经费中予以安排;合同约定留存单位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单位的能源节约收益全部留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对于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按程序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五)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省级备案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对节能服务公司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进行通报整改,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取消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资格。节能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业务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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