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会议、展览项目的奖励或资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市商务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算,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10天,一次性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向申请单位出具《会展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单》及经确认的申请材料。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本市多个单位提出申请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会议或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工作方案;
5、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展览项目提供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
7、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三)评估申请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天,持市商务局出具的《会展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单》及经确认的申请材料,向市商务局委托的市会议展览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会展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
(四)核查评估
市会展协会受市商务局委托对每个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组成核查组,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
(五)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单位应向市会展协会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具体如下:
1、展览奖励、资助项目需提供展览会总结报告、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国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