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价房〔2011〕3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检[201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按照《楼盘基本信息表》、《房源价格信息及进度表》、《地下车位价格信息及进度表》、《收费项目信息表》等表格(厦门市物价局网站http://www.xmwj.com/下载专区),明确标示相关商品房销售信息。
二、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备案后,1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
三、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商品房经营者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楼盘基本信息表
开发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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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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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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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证编号
或房地产权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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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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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销售房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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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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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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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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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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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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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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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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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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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
| □水 □电 □燃气 □通讯 □有线电视 □安全监控系统 □信报箱 □其他基础设施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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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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