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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抚政发〔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软环境建设,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不适应抚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适用期已过、实践中已不执行的17 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要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印发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发〔1998〕6号)

  2. 《关于印发抚顺市调整公路工程征地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抚政发〔2004〕10 号)

  3. 《关于提高抚沈高速公路工程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抚政发〔2004〕17 号)

  4. 《转发市农委关于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发〔2006〕15 号)

  5. 《关于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抚政发〔2007〕9号)

  6.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抚政发〔2009〕2号)

  7.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1998〕46 号)

  8. 《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危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1〕21 号)

  9. 《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2〕80 号)

  10.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沈高速公路工程抚顺段征地动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4〕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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