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响应:在二级响应机制下,Ⅱ级储备油品库存少于市场五天需求时,启动三级响应,动用Ⅲ级储备。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委托储备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实施。委托储备单位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前一日库存和运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每日向市政府和主要领导报告运行情况和应对措施。
(十六)紧急动用的油品,由储备单位投放给具有成品油有效经营资质的企业投放市场。
五、收储和轮换
(十七)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储备计划后,成品油储备单位应于30天内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储备协议,在6个月内组织油源入库,做到存油品种、数量、质量、地点和仓区、库罐六落实,入库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监督。
(十八)储备油品的轮换更新应遵循存新发旧、质优后用的原则。储备单位应根据油品检测品质,每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轮换计划。计划包括:轮换油品的品种、数量,所属油库、仓号,以及轮出时间和投放市场方式等,同时应提交轮回新油采购的预签合同,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轮换操作。
六、储备资金
(十九)成品油应急储备的收储资金由储备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二十)市财政对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发生的资金利息、仓储费、转运费、损耗等给予适度补贴,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一)当年储备补贴额度按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储备计划实施。
(二十二)年度计划下达后,市发展改革委与储备单位签订储备合同或协议,明确资金用途、拨付条件及方式和相关责任义务。
七、日常管理
(二十三)储备库的管理应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确保信息通畅,设备完好,安全运行。
(二十四)在每月5日前,成品油储备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月报,包括成品油储备的仓位、库区、仓号、库容、数量及种类等内容。
八、附则
(二十五)经营单位用于日常经营的周转性储备,不受本实施意见约束。
(二十六)各储备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规定。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二0一 年 月成品油应急储备状况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