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工商〔2011〕33号)
各市、州工商局:
《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工商局2011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6月8日予以发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为抽样检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法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应当遵循计划科学、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抽样检验包括定期抽样检验和不定期抽样检验。
定期抽样检验是指工商机关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不定期抽样检验是指工商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适时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