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工商〔2011〕32号)
各市、州工商局:
《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工商局2011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6月8日予以发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食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公布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布,是指工商机关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商机关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并对其公布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范围: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