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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发[20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三)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串标、围标等市场违法或不良行为被吊销、核销、注销资质的企业,若需重新申报资质,应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除上述情形外,对因其他情形被核销、注销资质或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的企业,在资质证书被核销、注销或自动失效6个月之内允许其重新申请原有资质等级,符合资质标准的可批准原有资质等级(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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