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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新设立、续期、升级、变更)时,其申报内容中涉及正在办理注册(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的房地产估价师,需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后方可认定为该企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实施注册物业管理师前,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部、省级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认定,执行现有规定。

  五、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资质验证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资质验证改为年度验证制。具体办法由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另文制定。

  六、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事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延期,应当按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审查:

  ①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评价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的;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⑤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属于本款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企业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公示后转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对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核查结论在7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一).1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情况证明,企业只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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