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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监督〔201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与交际场所:宾馆、酒店、饭馆、餐厅、快餐厅、火锅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水吧、茶座、茶馆。

  (二)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浴室、浴场、温泉浴室、温泉浴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游戏厅、棋牌室、网吧、俱乐部、舞厅、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馆、健身房、台球室、运动场、游泳场、游泳馆、温泉游泳场、温泉游泳馆、公园。

  (五)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购物场所:商场、超市、证券交易厅、书店。

  (七)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对社会影响大、诚信度高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实行告知承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后,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以后进行申请。

  第七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见附件二);

  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平面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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