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 “受理”、“补正申请” 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九条 受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七)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八)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九)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受理申请以后,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四);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四)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六)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五);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四) 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 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