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7.《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8.其他相关卫生标准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2.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和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若不能提供,本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
(六)公共场所经营者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卫生行政部门归档,一份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留存。
(二)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有□的在符合条件的□内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