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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建发〔2011〕22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规范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程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现就相关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承租对象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向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持项目选址意见书,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四)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批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能评批复。

  (五)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并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申请可研批复。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项目可研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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