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完成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项目办〔2011〕0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项目承担单位及核查成果初审、单矿种汇总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通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近一年半的艰苦努力与辛勤劳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其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与部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为加快进度,提高质量,确保如期完成我省此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矿种核查任务完成时间及要求
(一)6月25日前提交铝土矿、磷、稀土及钾盐4个矿种所有修改合格的矿区核查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和成果数据库,下同),并完成省级汇总成果初审。
(二)6月25日前提交铁、铅、锌、钨及锑5个矿种所有修改合格的矿区核查成果资料,并于6月30日前完成省级汇总成果初审。
(三)7月30日前提交金、铜、煤3个矿种所有修改合格的矿区核查成果资料,并于8月10日前完成省级汇总成果初审。
(四)8月30日前提交锰、铬、镍、钼、银、锂、锡、硫铁矿、萤石、重晶石、镁11个矿种所有修改合格的矿区核查成果资料,并于9月15日前完成省级汇总成果初审。
二、矿区核查成果审查程序和初审单位
(一)审查程序
审查分核查成果数据库预审、核查成果报告初审、核查成果数据库初审和核查成果评审四个步骤,四个步骤依次进行。
1.核查成果数据库预审
按照技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矿区核查收集的资料建立核查矿区数据库,由厅信息中心组织数据库预审。在报省预审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应自检其数据库通过部发的检查程序。
2.核查成果报告的初审
项目承担单位用预审数据库通过的数据,编制矿区核查报告并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内容补充录入数据库后形成供初审使用的矿区核查报告,并将核查成果报告和数据库按主矿种报相应的成果报告初审单位初审(审查单位和联系方式附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初审单位的审查意见修改核查成果报告和数据库,直至合格。
3.核查成果数据库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