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1〕2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进一步规范其执业行为,针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关系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征纳关系和税收征管秩序,关系着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关系着税务机关的整体形象;同时,也关系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依法征管,优质服务,提升纳税遵从度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规范管理、规范市场、规范执业。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彻底解决个别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机构的不正当利益关系,推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现税务机关人员与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职税务人员与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的有关规定,实现税务机关人员与税务代理机构的彻底脱钩。
(一)对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以及原在税务代理机构担任法人代表、发起人或出资人、虽已返回税务机关但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立即进行清理,并办理相关手续,由相应的税务代理机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对在职税务人员在税务代理机构挂名为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要责令其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并填写《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和《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市税务局核实后,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注册备案和缴销证件手续,按规定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彻底杜绝挂名收取报酬的行为。
(三)对未按规定返回税务机关工作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在职税务人员,一律按辞退处理;对因监管不力而导致其所属在职税务人员继续从事税务代理、在税务代理机构挂名执业注册税务师或未按规定变更其税务代理机构法人代表、发起人或出资人身份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对监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省税务系统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