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彻底规范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无偿占用税务代理机构的财物;不得无偿占用税务代理机构的人力资源;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收取代理费用;不得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应由税务机关承担的费用,严禁从税务代理机构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四、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产权关系
对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彻底清理。税务机关出借给税务代理机构的资金要立即收回;借用税务代理机构的资金要立即返还;无偿使用税务代理机构车辆等固定资产或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有关费用的,要立即清退,并按规定予以补偿;与税务代理机构存在租赁关系的,要规范资产租赁协议,一律签订工商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租赁费用。
五、实行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办公场所的彻底分离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现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办公场所的分离。对与税务机关在同一办公场所内办公的税务代理机构,要责令其立即搬离;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务代理机构窗口的,要立即关闭。否则,将按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省税务系统进行通报。
六、严禁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禁将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直接或变相转给税务代理机构行使;严禁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侵害纳税人权益。一经发现存在此类问题,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从严处理。
七、依法监督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履行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培育职责,加大对税务代理机构的行政监管力度。
(一)税务代理机构发生合并、变更或注销等情形时,须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市税务局核实,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