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达不到设所标准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由税务代理机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经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备案。逾期仍达不到设所标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市税务局核实,报省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三)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事项时,要依法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不得故意拖延或刁难;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要求其补正或不予受理。
(四)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服务业务协议,协议中要载明收费条款,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税务师事务所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要督促税务代理机构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和后续教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要督促税务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文书和业务程序;要督促其进一步强化对税务代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学习型事务所,促进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要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大对税务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税务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强化对税务代理机构基本资质的监督,严禁税务师事务所借用非本所注册税务师资质开展业务;严禁税务师事务所将利益相关方的税务师挂靠本所并分配收入;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务代理资质的行为。各地对上述行为要立即进行清理,对清理后不具备执业资质的要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涉税相关业务,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收回其执业资质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