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产业, 用于支持产业化起步阶段且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促进服务业的集群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为主。引导社会资金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资金比例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二)择优扶持。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
(三)对县(区)纳入扶持范围的项目,县(区)财政必须按所扶持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 引导资金投资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贴息。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投资资
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确定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引导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