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建设项目已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还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应按照申请资金额的1:10以上比例投入建设项目。

  (五)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已基本落实,项目一般在1-2年内建成。

  第八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业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经县(区)发改委审查后报送市发改委;市直单位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可直接报送市发改

  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及政策依据;

  (四)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市级以上发改委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资金筹措方案及其有效凭证或证明;

  (三)建设用地落实的有效证件;

  (四)工程规划许可的有效证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

  (七)其它应该提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