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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各县区、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根据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创建标准,对照创建工作方案和创业指标,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拾遗补缺,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创建目标全部达标,充分做好迎接省级考核验收准备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为加强对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领导组,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政策措施,考核、评价创建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以完善扶持政策为支点,以引导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农民工全面开展创业活动为目标,通过放宽政策、降低门槛、全力扶持等方式,落实、制定符合全民创业特点、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1、放宽准入条件。

  放宽投资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法律法规禁止作为股东的领域,均允许投资人进行创业。

  降低注册资本门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并可实行注册资本二年内分期到位制,首期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除国家明文禁止或限制性经营规定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放宽对创业者出资方式限制。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只要创业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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