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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巢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巢发〔2011〕19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省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市自筹资金为依托,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引导放大、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真正起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作用。

  第四条 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选择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六条 项目遴选标准:

  1.关键技术具有国家级水平,在全省领先,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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