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多,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3.支持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 万元。
4.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生产安全、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5.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 年。
第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的条件:
1.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机制灵活。
2.技术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领军人才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近3 年利润满足项目筹资和融资需要;有较好的资信等级,筹集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已到位,满足项目自筹资金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定期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市本级企业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区)企业向所在地发改部门申报,由发改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合格后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市领导小组确定拟支持补助或贴息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 天的公示后,报市领导小组批准,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参股投资、专项配套等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支持额度。
投资补助类项目:采取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一定比例、一次性资金补助方式(固定资产投资仅包括: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 万元-10000 万元之间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的3%给予补助;(2)固定资产投资在1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的4%给予补助,项目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 万元。对特别具有牵动性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不受限额限制,并可连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