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四川十大泡菜经销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1〕26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四川泡菜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产业水平、提升四川泡菜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等指示精神,经研究,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四川十大泡菜经销企业”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四川泡菜”是指以四川生产的特色蔬菜为主要原料,在四川区域内通过以乳酸菌为主的优势微生物发酵而成的传统发酵蔬菜制品。按原料或加工工艺不同将四川泡菜主要分为三大类:泡渍类、调味类、其他类。本次参与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所有从事四川泡菜销售的企业(含自销的生产加工企业)。
二、评选条件
申请参加评选的泡菜经销企业,应符合基础条件较好、有营销网络优势、销售量较大、有自身特色、发展前景较好等条件。具体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部在四川,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3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
(二)近三年来,企业销售额年均营业额增长15%以上,年均纳税额增长10%以上。
(三)截至目前,连续从事四川泡菜销售3年以上。
(四)2010年年销售四川泡菜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
(五)有稳定的四川泡菜经销渠道和完善的售后保障;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近三年来未出现所销售四川泡菜质量安全事件,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消费者对企业销售四川泡菜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喜爱度。
三、评选流程
(一)申请(2011年6月27日前)。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部门通知属地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1年6月27日前提交申请表(见附件),并保证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
(二)初审(2011年6月30日前)。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质监部门,认真审核企业申请表,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进行初审。
(三)推荐(2011年7月5日前)。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认真初审的基础上,于2011年7月5日前,向省商务厅推荐候选企业。原则上,成都市推荐企业不超过5户,其他市(州)推荐不超过2户,眉山、内江等泡菜生产、销售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多推荐候选企业。